Abstract
背景:香港特區政府在二零零四年通過立法,要求辦學團體設立獨立和有廣泛代表性的法團校董會去管理資助學校。目的:本文探討校本條例立法過程中各方人士的關注及辯論的本質,亦分析改革的特性,並將這次改革與香港早期的「校本管理」和一些西方國家的「校本管理」作出比較,最後本文討論改革對香港學校教育的影響。論點/評論/建議:各方人士對是次立法的關注包括「學校控制權」、「持分者的參與模式」和「推行障礙」;是次改革與香港早期的「校本管理」分別強調學校的問責性及效能;立法帶來辦學團体與校董會間關係的重組,並引入類似「均等操控」的學校管治方式;辦學團體對學校的控制明顯被削弱,其它持分者的影響會增加;作者認為通過改革,香港政府並沒有如一些西方國家般明顯下放教育的權力,相反地,它取得更多對本地教育系統的控制。總結:校本條例立法辯論的重點是「誰應控制學校?」,條例引入了類似「均等操控」的學校管治方式,辦學團體在香港教育系統中的地位明顯被削弱。 Copyright © 2007 New Horizons in Education.
Original language | Chinese (Tradition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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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 (from-to) | 122-136 |
Journal | 教育曙光 |
Volume | 55 |
Issue number | 2 |
Publication status | Published - Oct 2007 |
Citation
龐憶華(2007):法團校董會:一個香港「校本管理」的個案, 《教育曙光》,55(2),頁122-136。Keywords
- 校本管理
- 學校管治
- 家長參與
- The incorporated management committee: A case of school-based management in Hong K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