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任何文本思想的闡發,都離不開詮釋的過程。本文藉著探討清末頒行通用的《大清商律》法律思想的繼受問題,檢示在人本研究中,一些用來詮釋及證明思想間承傳關係的方法,其效果若何。《大清商律》的法律思想並非源自傳統中國律令,而是繼受自當時中國以外的成文法和普通法統。學界或點算當中歸屬不同思想的條例的數量;或透過分析條例中屬於成文法統的特徵,而多認為此法乃以成文法為主導思想。本文透過重新檢示這兩種辨別法律思想的方法,認為看似最為直接的點算方式,會因概念內涵不能明確區分,而根本不能點算內容所屬。至於特徵性證明固然是一項重要工具,但本文發現當中屬成文法的特徵,並不基於為倣效該法所玫,而反與當時清政府希望法制獨立的意願有關。因此這兩種方法,似乎均有其弊處。本文進一步透過分析《大清律法》的制訂背景,提出以普通法為主導思想的說法,並反省文本出現之背景,於詮釋文本是結合證成之作用。 Copyright © 2011 人文中國學報.
Original language | Chinese (Tradition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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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 (from-to) | 577-624 |
Journal | 人文中國學報 |
Volume | 17 |
DOIs | |
Publication status | Published - Sept 2011 |
Citation
馮樹勳(2011):文本研究的證明方法反省:以成文法及普通法法統對《大清商律》法律思想的影響為例,《人文中國學報》,17,頁577-624。Keywords
- 成文法
- 普通法
- 法律思想
- 詮釋方法
- 大清商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