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基準試」現在稱為香港教師語文能力等級評定。政府為了促進、提高教師語文能力與水平,制定了語文教師在英文、中文、普通話三科應達到能力的各個等級標準。 通過實踐與研討發現,「基準試」普通話科等級標準中個別條款在判定上頗為不易,甚至是無法執行。雖然個別條款,但卻涉及到參加考試的教師是否達到普通話科基準的大問題,因此提出來希望與有興趣人士共同探討,以期拋磚引玉。Copyright © 2003 培生教育出版中國有限公司.
Original language | Chine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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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 (from-to) | 23-26 |
Journal | 語文教學 |
Volume | 19 |
Publication status | Published - Apr 2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