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清潔發展機制為中國提供了在應對氣候變化同時發展自身的寶貴機會,改善當地環境,實現中國的可持續發展,但是CDM在實踐過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目前對清潔發展機制的研究主要集中於經濟學領域,而在法律上對其探討的甚少。本文根據清潔發展機制的內在經濟學原理,分析了清潔發展機制中的產權、合同和國際法因素,指出目前清潔發展機制中存在的核證減排量(CERs)的產權屬性不明確、合同效力無法保障、國際法的局限性三方面問題,並提出了大體的解決方案。清潔發展機制中的法律問題關係到中國自身利益,還需要我們更進一步的深入研究。 Copyright © 2008 《環境保護》雜誌社.
Original language | Chinese (Simplifi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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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 (from-to) | 80-83 |
Journal | 環境保護 |
Volume | 2008 |
Issue number | 12B |
Publication status | Published - Dec 2008 |
Citation
張孟衡、姜冬梅、裴卿和陸根法(2008):中國碳交易中的法律問題,《環境保護》,2008(12B),頁80-83。Keywords
- 清潔發展機制
- 產權
- 合同
- 國際法